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暂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产业园**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其同事孔某某、周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产业园**工地西侧机场路边上的一家小吃店就餐,其间饮酒。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苏M****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孔某某、周某某沿双流路、机场大道返回工地。回工地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从事卸货工作时与货车驾驶员发生口角,货车驾驶员报警。处警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用酒精呼气检测仪测试乙醇含量为101 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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