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68********,汉族,高中文化,原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由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4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未审查架子工特种作业证、架子工无证上岗作业、未提供安全带、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致使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架子工人吴某某,于2017年10月22日7时许,在该项目32号楼西侧外立面进行拆除外架工作时从25楼坠落,后经送至吴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破案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吴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122 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未履行现场安全监督职责,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