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仪陇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牌小汽车,从仪陇县复兴镇万鸿小区“川西坝子”火锅店沿着瑞泉街向复兴镇抗日英雄纪念碑方向行驶,行至复兴镇星宇街街口处被仪陇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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