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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9********,汉族,初中文化,**集团员工,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从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和苑小区附近出发准备经宜宾市翠屏区振兴大道往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小区的家中。当车行驶至宜宾市振兴大道红坝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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