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1********,汉族,高中文化,贵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屏山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车搭乘两人从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村到屏山县城,21时25分行驶到屏山镇君山大道财富广场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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