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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珙县**********单元****号。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车从邮政局往小康街方向行驶。20时22分,车行至民乐路0KM+20M处时,被设卡检查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唐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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