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蓬安县文君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民警立即将唐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从所送检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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