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蓬南镇临遂路向水井街方向行驶,行驶至蓬溪县蓬南镇天顺街时被民警挡获,民警遂对唐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二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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