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5********,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街道**家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湘AH****的小型客车从“江天一品”酒店出发沿宁乡市一环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连城国际地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的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12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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