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宣城市区张果路佟公路至水阳江大道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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