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王黄岛区**镇**路**号,2006年6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胶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百五十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下午14时39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岛区**镇**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经对唐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唐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破)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丛立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