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河北省邢台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县**镇**街**号**号,住河北省邢台县**镇**街**号**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燕,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辽A****7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长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附近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8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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