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4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在东莞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驾驶粤S9****小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环城路辅道东莞市残疾人康复医院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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