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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庄**街**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湘LR****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60号,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7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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