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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l4日20时许,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湘KX****的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大道往黄排居委方向行驶。行驶至平山街道惠东大道红岭红绿灯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抽取唐某某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5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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