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1 日晚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广安区迎宾大道被广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随后交警对唐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13.1mg/100ml。2020年8月6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05mg/ml(等同于105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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