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州市南沙区**村**街**号之一**房。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悬挂粤A6****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大道**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K7****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8.0mg/lOOmL,负事故同等责任。
结合被不起诉人供述、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共同证实被不起诉人醉酒程度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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