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5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大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拥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Y0****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均禾大道东平中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