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68********,瑶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地广西富川县**镇**巷**号,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F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桂区**大道*****小区门口广场时,撞坏了放在广场上的音箱等物品。经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赔偿了物品所有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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