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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路**号**室,现住。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廉江市高桥镇公安检查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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