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城北“大郭饭”餐馆饮酒用餐后驾驶牌号为湘N1NA**的小型汽车回家,途径怀北路龙泉雅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5.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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