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3******,汉族,本科文化,务工,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书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两河路东段307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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