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乡**村**组,自由职业者。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01时25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川A*****的白色保时捷小型轿车,沿清江东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清江东路2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唐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89mg/100ml和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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