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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乡**村**组,自由职业者。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01时25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川A*****的白色保时捷小型轿车,沿清江东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清江东路2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唐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89mg/100ml和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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