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20分许,因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父亲突发疾病,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皮卡车从城北加油站回家,当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新华西路中山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带至新田县交警大队调查,并依法对其抽取血液送检。2020年09月19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湘M*****皮卡车(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吹气测试单、抽血照片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讯问光盘1张。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因情况紧急驾驶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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