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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绵阳市人,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号小型轿车沿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洪山路往南山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山路拓海莊园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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