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公诉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3********,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自主营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面包车,途经芝山北路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8mg/lOOml,遂即对其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测血液乙醇含量为100.42mg/1OOml。
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12月16日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检查笔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执法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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