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1********,瑶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本县白芒**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4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蒋某某等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文明饭店吃晚饭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沱江镇瑶都大道由北往南行驶,20时19分许,行驶至瑶都大道与鲤鱼井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6.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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