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91********,汉族,初中文化,修理工,住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套牌为苏A2****号二轮燃油车从建绿新苑出发,沿振翔路行驶至宁芜公路铁路桥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1.3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未被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燃油助力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