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9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辽E****9号牌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路**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