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镇**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住宅楼**号楼**单元**室,务工。2020年6月3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被河北省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罚款陆佰元。2020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冀TD****号二轮摩托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问津街口东100米处时,被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07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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