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03198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新乡市卫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力帆牌燃油二轮车,行驶至高村路与西华大道张仲景大药房时,被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将涉嫌酒后驾车的驾驶人唐某某带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2020年05月24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16.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唐某某达到醉酒标准。2020年05月25日,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唐某某酒后驾驶的白色力帆牌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普通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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