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3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87********,汉族,本科文化,深圳市**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6V****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南山区龙井村行驶至南山区深云路侨深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唐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次日0时8分提取的唐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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