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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0〕5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镇**号,现住在陕西省渭南市**区**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32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良田精神病院旁边一条村道向南上西潼路,沿西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潼路西段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检测者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24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偏僻路段行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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