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74********,苗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学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街道**道**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0时许,唐某甲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吉首市乾州古城停车场出发向湘西职院方向行驶,行至人民南路乾州古城外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唐某甲的检测结果为:88.2mg/100ml、80.9mg/100ml,经对其抽血送检,唐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2.9451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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