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二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资兴市**村**组,住所地为资兴市**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去鲤鱼江华美达酒店赴宴,席间喝了2两左右土酒,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华美达酒店门前出发驶往资兴大道方向,当车辆行驶至资兴市大道汉宁路种子公司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7.70 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无前科,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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