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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XXXXXXXX3211,汉族,技校,XX局XX煤业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X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早上0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XXXXX#“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路(白水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中队”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963号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68mg/100ml。查获后唐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唐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6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但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属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唐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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