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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贵BT****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镇往盘州市**山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10县道**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提取唐某某血样送检,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唐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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