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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7********,汉族,中技文化,工人,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与两个朋友在祁阳县城“柴火酒家”吃晚饭时喝了一些米酒。当天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8小型越野客车回家,途径祁阳县浯溪镇盘龙中路地段时被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0.8mg/100ml。后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5.68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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