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福清市宏路宏城酒店饮酒后,醉酒驾驶闽A99***的两轮摩托车往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村南宅22号方向行驶,于20时许至福清市清昌大道与福政路交叉口时,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反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相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4.辨认、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片、行驶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或者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自愿接受交通志愿服务考察,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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