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018,汉族,大专文化,系**单位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路**10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1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平安巷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安巷与长安路十字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8.72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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