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10分,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相如街道办事处抚琴大道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03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案发当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1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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