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交办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13分许,唐某某酒后驾车(车牌号“贵A *****”)行驶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与**大道交叉口200米处时,其驾驶车辆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挂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检测,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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