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将该案移送至遂宁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的小型汽车沿遂宁市船山区渠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在该处执法检查的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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