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CM****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和平村村委会路口时摔倒。现场有人报警并拨打120。随后唐某某被送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到达医院后对其提取了静脉血并送检。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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