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贵H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于20时37分在镇远县上瑞线1765公里100米(国道)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快速排查仪检测,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遂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带往岑巩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4.3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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