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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子罗某某从镇远县小田溪往联合街方向行驶,20时13分在镇远县舞阳镇盘龙街10米(一般城市道路)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82mg/100m,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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