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身份证号码4309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二片*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家人一起吃饭并饮酒,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车站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桂花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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