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村**社,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工地,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13时34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十字路口处,遇姜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顺停在前等信号灯时相撞,致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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