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71********,汉族,小学毕业,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黑A****6号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城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