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HZ****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三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龙都花园十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8.7 mg/lOOml,又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唐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为116.3mg/lOOml 。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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