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性别:**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3********,**族,****,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路**路**号,于2019年11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持有效证件酒后驾驶贵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往榕江桥头方向行驶,于21时10分,行驶至黎(平)炉(山)线90公里+200米处(小地名:**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17mg/10O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社区矫正意见,同意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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